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吳啟良 債務人 鄭兆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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