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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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臺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對人 莊三 民債務人 林明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林明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明瑩於103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3年6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明瑩自107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1,537,9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㈠款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4年12月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莊三民,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放資料查詢、往來明細簡易查詢、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林明瑩及相對人莊三民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林明瑩、相對人莊三民,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林明瑩、相對人莊三民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959-34│71.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層樓房│53│53│平│全部│││79│崑大路155巷7│康區大灣│磚造│.2│.2│方││││3│9弄16號│段3959-3││7│7│公││││││4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