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KLUANB.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EKLUANBURAPHA9( 巫拉潘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EKLUANBURAPHA9(巫拉潘)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2月23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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