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毛鼎清 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漢銘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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