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別減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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