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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