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浩哲選任辯護人林倩芸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