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萬火   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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