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辜澄泉
林秋芬 林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貳佰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