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2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歡喜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偉哲 人相對人 許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歡喜居有限公司、張偉哲、許晉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偉哲、許晉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歡喜居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