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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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酌被告酒後駕駛肇致自己受傷,本院認為已足令其心生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並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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