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4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96年4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4月2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1388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8年1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