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
2月27日起執行羈押,而其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同年3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有罪,並於96年4月17日確定,而於同年月25日送監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70號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3月21日准以新臺幣六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具保金額已逾被告能力負擔,爰聲請酌減具保金額。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於97年4月16日具狀聲請酌減具保金額,而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已經於96年4月17日確定,並於同年月25日送監執行,被告現已在監執行,是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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