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黃文志 被告 蔣惠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