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劉宣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美秀 間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2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台端前以相同原因事實向本院對被告周美秀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0號受理中,則本件是否有繼續訴訟及繳納裁判費之必要,請台端自行審酌,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