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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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邱廣友
邱發清 邱發揚 邱毓世 邱毓純
邱博彥 邱喬彥 邱涵彥
邱竣彥 邱淑彥 邱秀彥 邱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800元【計算式:(623地號面積559.56㎡×公告土地現值13,200元/㎡×原告權利範圍4/18)+(664地號面積62.97㎡×公告土地現值13,200元/㎡×原告權利範圍4/9)=2,0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