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徐 玉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社團法人台│台新商業銀│102年3月1日│32,600元│CY0000000│受款人:徐│││灣崇賢慈善│行嘉義分行││││玉琥│││教化協進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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