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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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李志晃
李玉風 李炳璋 李茂己 江雪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文 律師被告 李志濠
李玉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1,375元【以原告起訴分割持有面積乘以公告地價,計算式:(1773×3300+15×750+58×750)×15/18=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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