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以99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