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72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張書豪 債務人宏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岱璟 人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捌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