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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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七款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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