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木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翔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