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親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戶籍即聲請人被告乙○○即相對人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路○○○巷○○○號)於甲○○對被告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甲○○與 蕭展富 婚姻關係存續中,自他人受胎而於00年00月000日生下乙○○(甲○○與蕭展富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離婚),為此以乙○○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然因蕭展富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過逝,為此,請選任乙○○對特別代理人。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各情,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佐,而蕭展富之兄長丙○○亦明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為此,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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