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48號
原告 施柏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鋒 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48號
原告 施柏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鋒 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