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及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贍養金,因被告機關所在地
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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