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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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