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乙○○上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經本院當庭諭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卷第一二二頁),復經拘提亦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