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李歐皮件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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