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在號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