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5年7月15日│293,298元│AU0000000││││公司甲○○│份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