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楷和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楷和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蕭楷和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執行羈押。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蕭楷和應自105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復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已定於105年9月22日宣判,然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佐以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倘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可能時,被告應有逃亡之虞,對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難謂無影響,故為防止被告倘經釋放後無故不接受審理或刑之執行,本案被告繼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衡諸上情,本院認縱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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