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6號債權人 廖信智 債務人 呂榮奇 債務人 陳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榮奇、陳運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上之請求標的欄,漏列陳運亮及是否連帶未予敘明,請具狀補正。
二、提出債務人呂榮奇、陳運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