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俊捷 法定代理人 廖椿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崑興
蔡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5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