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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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1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應更正為「111年度執聲字第52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