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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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啓峰
邱志仁 被告 蘇德宗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二十三行、第五頁第二十八行關於「111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0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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