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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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紡源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39、9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江紡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紡源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1頁),依據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