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朱家芳 即 朱文彬 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明遙 即朱文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文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