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昌益桂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滯納金收取上限以百分之二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