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債務人 卓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又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卓宜瑱」,顯係「卓宜」之誤載,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