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昌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昌融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昌融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5時48分許,因酒醉經警察帶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下稱西屯派出所),在等候期間,因楊昌融朝警方丟擲打火機,警員 葉奕 承為預防楊昌融自傷或傷人,乃依法上前對楊昌融上戒具管束,楊昌融明知警員 葉奕承 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徒手捶打並以嘴撕咬警員葉奕承背部,以此等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 葉奕承施 強暴,該強暴行為致葉奕承受有背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傷害部分,業經葉奕承撤回告訴),為警當場逮捕。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昌融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葉奕承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管束通知書、臺中榮民總醫院告訴人診斷證明書、西屯派出所83人勤務分配表、第六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裝備登記簿、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傷勢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捶打並以嘴撕咬),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卷附調解筆錄),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貿易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且案發後亦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獲告訴人同意以調解筆錄之給付條件給予緩刑之宣告(見卷附調解筆錄),惟查其於本案案發前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案件,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607號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94號),亦有該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於本案犯行前,已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顯非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是本案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自不宜宣告緩刑,本院爰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捶打並以嘴撕咬告訴人背部,致告訴人受有背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上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110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妨害公務執行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