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陳 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端香 因100年訴字第112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