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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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文村選任辯護人林玟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第三行之「公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三行之「法官林月惠」應更正為「法官林玉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公訴人」之記載,以及原判決正本第3頁倒數第3行「法官林月惠」之記載均與原本不符,而有錯誤,顯屬誤寫,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