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債務人 全福仁 」之記載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人乙○○」之記載不符。)
(二)請補繳相對人丙○○及債務人丁○○、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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