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淑蕙 保證人 斐勇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77%,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
2司執消債更34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惟一之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為有氧體適能運動教師,有固定收入,其陳報自100
年4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之收入為313,050元;自10
2年2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之收入為13,600元,共計326,650元(計算式:313050+13600=326650),平均每月收入為13,610元(計算式:326650÷24=1361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又債務人陳報其自100年5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間尚有塔奇艾羅實業有限公司給付之收入169,07
7元,該收入係其學員向塔奇艾羅實業有限公司係購買運動服飾,由該公司給付債務人之佣金,惟自102年2月起因聘僱債務人授課之機關單位皆有合作廠商,故其已無該佣金收入,考量債務人現已無該項收入,爰不予列計。另查債務人
100年薪資所得為148,600元、101年薪資所得為153,800元,每月平均為12,600元〈計算式:(000000+153800)24=12600〉,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則債務人陳報之所得已高於其前2年之平均薪資所得,爰以13,610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現無婚姻關係,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高雄市○○區
○○○巷0○00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6,5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租金為3,00
0元,餘由其子負擔,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租金後,僅餘7,610元(00000-0000-0000=7610),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103年度其現住地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㈢此外,債務人徵得其房東 裴勇誠 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保證人裴勇誠陳報其每月收入約7至8萬元,另查其有存款
400餘元萬元,土地及投資計1,746,870元,有其存摺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以其收入及財產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3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77%││5.債務總金額:7,797,639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額│├──┼────────┼─────┼─────┼─────┤│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7,797,639│3,000│216,000│││股份有限公司││││├──┼────────┼─────┼─────┼─────┤│總計││7,797,639│3,000│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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