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8號

原告 洪近菡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孝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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