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潘鈺奎 (即 潘博文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舜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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