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鄞玉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麗珠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搭建違建增建物拆除後,交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請,原告提出上揭建物現況之相關照片,另該建物如有設立門牌,亦請陳報門牌號碼到院。
㈡、另請提出被告蕭麗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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