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楊如松
楊明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被告 曾書賢
曾子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