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郭美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鳳壽李鳳錦黃佳語李月卿李月雲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9,41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20元×面積12,142.55平方公尺×8/12=4,209,4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請提出被告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繼承人 李鳳鸞 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繼承人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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