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8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19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84年6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3年10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72,413元正未給付,其中272,413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10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48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3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72413││││之利息。│││元│││││└──┴───┴─────┴──────┴──────┴───────┘